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养、促进企业进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加、教育等项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 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五条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公司,必须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把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六条 公司工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 25 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 依法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第十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在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工会专职主席,按公司党政副职条件配备.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比照同级党务、行政工作人员的待遇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工会工作人员、新当选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当按规定参加上岗资格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以及各种业务知识学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享有《劳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法规规定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