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师发[2024]39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 》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校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由 21 至 27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3 人
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从全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讨论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 5 至11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至 2 人
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每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一名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职责(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三)审批硕士学位讨论生培育方案;(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对全校学位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七)讨论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八)审批硕士生指导老师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讨论生指导老师资格的决定;(九)审定全校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进展等事宜;(十)审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审议推举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十一)作好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