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4]21 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国家及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有关标准及法律规范执行
第六条 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分为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基本步骤如下:(一)项目竣工后,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完成初步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并在其他各级地方部门协助下进行
第七条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工作实行验收组负责的方式,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 2/3 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验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督促落实完成
发现有擅自调整、变更规划设计,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不同意予以验收的,验收组应报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