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城市综合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吉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首市城区具体范围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物业化管理等公共事务和秩序依法实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服务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众参加、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公安、交通、民政、卫生、工商行政、公用事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环境卫生、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气、排水防涝、交通设施、绿地、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等事务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管理资格的,由取得特许经营单位负责; (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景观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设备移交前,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三)依附或存在于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或公共空间范围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参加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中央、省、州驻吉首市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吉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