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登记号:MGS—2024- 0011)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满洲里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满洲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满洲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主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推行、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物业区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并对其物业管理活动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督促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矛盾纠纷,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要遵循“以人为本,管建并重”的思想,注重行业形象、人员素养和服务水平的综合提升,根据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向,通过政策扶持,法律规范行为,严格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进展。第二章 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法律规范退管项目行为。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交纳履约保证金,标准原则为物业管理项目月服务费总额,按接管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分段累积计算,但不低于下列标准: 20 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 6 万元. 20~50 万平方米的不低于 10 万元. 50 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 15 万元。 履约保证金不足最低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补足。 物业服务企业正常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非正常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支付此后过渡管理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实行社会评审制度. 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和社区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