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加考核定级.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90 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0 人、生产能力在 30 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 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80 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70 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60 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60 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