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落实我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法律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三、定义(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3、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