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工时制度及倒班方式发布时间:2024—6-28 17:09:09 点击数:1266 次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一、现行的工时制度分析(一)现有工时制度分类依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 8 小时,周最长工时为 40 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3)特别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2、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员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常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酬劳,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①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别,需连续作业的员工;②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③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