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 海 市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管 理 办 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 进一步法律规范创业培训机构管理,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24〕197 号)、《关于做好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24〕137 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培训以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为培训对象。以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本市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学生, 复员转业退役失业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为重点培训群体。第三条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创业培训机构" ),根据“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择优遴选,经选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培训机构的遴选管理工作,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创业培训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参加遴选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的各类培训机构( 含在珠高校, 下同);制定有开展创业培训教学和创业服务的实施方案;有1 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日常组织工作;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 能提供培训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 二)创业培训方面。承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及相关服务;有2 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专职老师,且专职老师与本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三) 创业服务方面。建立创业培训质量与效果定期评价制度, 承诺为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具有5 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指导专家(包括成功创业者、创业领域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取得创业咨询、创业培训等相关资质的人员等)。(四)提出申请之日前1 年内未受到办学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第六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