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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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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s,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法律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营业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财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第四条 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法律规范有效的净资本补充机制,保证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满足监管要求。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根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八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后方可通过。第九条 除营业部、子公司外,公司各部门不配备财务人员,其相关财务事项由公司财务总部指派专人负责;各营业部财务人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总部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总部的统一管理。第十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总部、人力资源总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第三章 财务风险第十三条 公司应结合业务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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