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项目外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范围及要求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外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等都可以对外出租或承包
企业现已对外承包的项目:起重吊装(行车、电动葫芦除外)、土建施工、危化品运输
第二条 出租的经营项目应有相关验收合格文件,其场所、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安全和消防的要求
第三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法人单位,并有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相应的合法证明材料
相关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提供相关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租赁、承包项目安全管理通则第四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还必须接受厂技安部门进行相关的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五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对所租赁的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装置负责日常维护和维修,必须确保安全装置的完整、好用
第六条 承租或承包方应对租赁的场所、设备和设施的消防器材负责配置,并进行日常维护
第七条 承租或承包方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第八条 承租或承包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同承租或承包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并仔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厂技安、生产、设备、规划、供应、销售等职能部门应常常对租赁或承包企业的作业场所或区域进行检查、协调,对查出的问题督促租赁或承包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或停产,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方能进行作业或生产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等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等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