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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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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漂亮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别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第三条【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进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协调机制】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第五条【管理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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