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 育 津 贴 申 请 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编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个人参保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生育(流产)时间 准 生 证 码 申报单位经办人 出 生 证 号 经办人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名称 一胎胞数 开 户 银 行胎儿次数 银 行 帐 号生产方式或计划生育手术(在相应项目方格处打“√”) 正常产 □ 难产(剖腹产、产钳、胎吸)□ 孕 7 个月以上引产 □ 孕 3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 孕 3 个月以下流产 □ 输卵管结扎 □ 输精管结扎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备注说明:1。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2.《申请表》中一胎胞数栏,指是单胞胎或双胞胎;胎儿次数栏指是第一胎或第二胎。3。生育津贴在职业妇女生育 3 个月(难产 4 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 1 个月后,由单位社保专办员一次性申领。4。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领导签字.办理时需出示社保专办员证、参保人员《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5.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享受生育津贴期限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及缴费情况核定。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