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 为法律规范我局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诉讼文书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国务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印章管理的规定》等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
第二条 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
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三条 适用电子签章的文书包括:表格类文书、填充类文书、制作类文书(如请示、决定、委托函等)
第四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第五条 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办公室文书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 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印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自己的权限,熟悉系统操作,仔细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建议每 60 天)更改密码
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电子签章的使用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详见附件)
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需根据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签章人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