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新区人民医院病历质量奖罚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病历书写质量,法律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进一步完善医院病历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措施,灌南县新区人民医院制定了病历质量奖惩制度
第一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仔细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
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的《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管理办法》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发生缺陷受到的处罚:(1)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 (2)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赔偿金额在 3000 元下,个人承担7 0%,科室承担30%;赔偿金额在 3000 元以上,个人承担 60%,科室承担40%
(从科室绩效及个人绩效扣发)第二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法律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 10 元
第三条、住院病历必须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和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评分表》仔细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
三级质控分≥85 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 分而<85 乙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 分为丙级病历
(1)病历无三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 5 元/份;(2)病历三级质控分在 85 分以下的,每降低 5 分扣发 5 元
(3)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历必须归档,逾期未交扣发责任人 50 元;遗失病历的扣发 300 元
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四条、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