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构成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机构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