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奖罚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法律规范监理的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责任,更好发挥监理公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细则;2、本细则适用于中南房地产集团所有开发项目;3、监理单位奖罚细则的制定由房地产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4、各城市(项目)公司负责本细则的落实和实施。二、罚款细则由于监理工作失误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缺陷、进度延误、未满足质量目标等,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违约金标准,在监理费中抵扣,违约罚则应在监理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具备合同效力,罚款额度最高可累计到总监理费的 20%。有关安全文明监理罚则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监理协议》执行,有关质量监理、工作要求的违约罚则主要如下:1、 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未经委托人事先允许擅自撤换的或在其它项目中任职等情况,监理人须立即改正并按合同价的 20%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常驻项目现场,有特别情况的,需书面报送并获得业主同意;非冬季停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缺勤 1 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其它监理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 25 天,每缺勤 1 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 元。抽检时不在岗或无故不参加例会均视为当天缺勤。2、 由于监理过错、或工作不到位、或失控等原因,致使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且监理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监理人对事故不承担监理责任的)等情况,违约处理标准:一般事故,支付违约金 1 万元/次;较大事故,支付违约金 3 万元/次;重大事故,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次.特大事故,甲方扣除监理人全部未付的监理费,同时甲方将要求监理人更换全部监理部成员,或与监理人解除合同,监理人须完成配合甲方做好后续交接、验收工作,若因此对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分类标准按安全目标控制条款中相关约定执行);3、 由于监理失职或发出错误指令造成质量事故的,监理须承担相应质量事故经济损失责任,并对其做出赔偿,质量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4、 实测实量数据经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移动办公检查复核,实测实量得分每季度平均分在 65 分(含)以下的,对监理单位罚款 5000 元/次;5、 8 小时以外施工未停,监理部必须派监理人员巡视或旁站,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巡检,扣监理费 200 元,不按旁站方案进行旁站监理,或旁站时不能发挥监理职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