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制度(暂行)为了加强施工单位的责任心,我监理部临时制定以下惩处措施:1、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报验未报验,每次罚款 2000 元/次并退场处理;2、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未自检就进行报验的,罚款 500 元/次;3、业主、监理及相关上级单位交办事宜,未按时间完成罚款 1000元/次;4、业主、监理及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或整改不到位的,罚款 1000 元/次;5、业主、监理口头或书面提示及告知的注意事项,施工单位仍未按图纸及法律规范施工的,罚款 5000 元/次,并返工整改;6、砼拆模后出现蜂窝麻面私自修补的,罚款 500 元/次,并凿除检验;7、砼浇筑过程中,管理人员不跟班旁站的,罚款 1000 元/次,班组人员不跟班旁站的,罚款 500 元/次;8、进度滞后,不制定有效的赶工期措施,并且落实不到位的,每天罚款 1000 元,直至赶上进度计划;9、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工人 50 元/次,班组长 100 元/次,管理人员 200 元/次;10、塔吊、升降机安拆、维保及操作特别工种未持证上岗,罚款500/次,并清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