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2024-04-05 10:47:09 作者:spzf 浏览次数:1083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中共吉林省委文件吉发[2024]10 号给予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一)进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科技、环保、商务等顺经省政府有关审批的事项,开发区管理会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受理开发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给予优先办理
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直有部门要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二)国家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 5000 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舞类、允许类项目及3000 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省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舞类、允许类项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三)对国家鼓舞且不需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属于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相关部门备案
金融、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将开发区核准项目的批复文件作为企业贷款、供地、规划、建设审批的凭证
需要省和国家平衡资金的项目,由开发区直接报省进展改革委或转报国家审批
(四)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纳入所在地的统一规划,并优先安排
(五) “十一五”时期,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省级分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区内土地开发建设
本级征收的防洪资金用于区内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省级代征部门征收的资金,根据开发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重点予以安排
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
(六) “十一五”时期,中心城市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