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一、绪论在针对发明专利进行保护的法律中,职务发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职务发明也叫雇员发明。这项内容的关键就是其包含的外延、发明权力的归属,以及发明者可能获得的酬劳三个部分。该制度涉及个人、单位和国家三个层面的价值。其功能在于通过合理分配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以创造一个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制度环境,激励更多的雇员致力于发明创造。从而从技术层面对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促进企业实力提升。最终实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综合国力提高的总体目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数据,从 1985 年 4 月国家开始统计发明专利以来,截止到 2016年 12 月,全世界拥有已经审批通过的发明专利 11095232 件。在这个庞大的数字里,职务发明就占了 7099549 件,从比例上看,职务发明占所有官方统计的发明创造中的 64.0%。从动态上看,近些年职务发明专利国内授权量占国内总授权量的比例是在逐年上升的,2010 年为 52.3%,到了 2016 年达 75.7%。但是,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职务发明还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来看,拥有职务发明比较多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这样的具有很明显创新战略思想的国家。在这两个国家中,职务发明占发明总数的比例都超过了 90%。这么高的比例除了证明两个国家对职务发明重视程度比较高以外,也说明两个国家的职务发明环境非常优越,有关制度建设都比较完善。二、发达国家职务发明制度简述在当今世界,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主要呈现出“雇主优先”和“雇员优先”两种立法模式(高等教育出版社有本书三种模式“明确规定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并没有必要,无非是偏向问题。即我国职务发明二分法),其中“雇员优先”是在雇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要为雇员所有,其雇主对发明创造技术拥有行使实施的权力。雇主优先正好相反,是指雇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首先要归雇主所有,雇员则享有署名权及报酬获取权。(一)美国的职务发明制度1.职务发明的界定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其关于职务发明的相关理念及制度也是由判例产生的。在Houghton v. United States 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确肯定:如果该职务发明是由雇主指派的雇员的正常工作以及与雇员本人工作内容相关的工作中完成的,那么就可以判定其为职务发明。经过美国的这个案例之后,这个判定标准的合理性也得以验证。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其判决结果进行的解释是:这个雇员取得的发明创造并不是工作单位所指派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