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理论分析与实践还列举了检察官与其他机关、人员的合作要求,即检察官应当根据法律和合作精神尽量与法官、警察、律师和政府其他机构之间协作,结合由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通过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公诉的原则》,将检察官与法官、警察之间的关系写的更加详尽
《公诉原则》19 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尊重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能质疑司法判决和妨碍法官的执行,除非行使上诉或者其他程序的权力
”在与警察关系方面,要求检察官能够监督警察使用合法手段寻找案件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从国际社会立法规范可以看出,检察官与其他机关的合作也是其职业伦理的一部分,国际立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在职务活动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的同时,也要与其他职业主体有着密切联系,共同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地位,共同维护职业荣誉
在《欧洲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行为指南》即“布达佩斯指南”中也明确划分了基本职责、一般职业行为、诉讼程序中的职业行为以及私人行为,其中明确指出检察官的行为代表社会和公共利益,时刻都要保持职业的荣誉和尊严,并做到不偏爱,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个人,部门利益以及公众、媒体的影响等要求
例如,《布达佩斯指南》中规定无论何时,检察官应当坚持最高的职业标准并且依据事实和法律履行职能,不受任何不正当影响
1这种分类明确的指出了,检察官的职业定位,以及在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是集中在一般的职务行为和诉讼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并且在规范的后段,明确指出其私人行为,这一部分的伦理和道德,符合个人伦理和道德的要求,例如,《指南》第四章规定,检察官不能因为私生活而损害检察官的正直、公平,不能利用职务中所获得的信息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利益,或者是接受第三方的礼物等行为
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都在尽可能的将检察官职业伦理要求列举出来,不仅包括检察官自身的个人品格和生活行为中应遵守的伦理要求,例如《检察官专业责任守则和主要职责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