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常家事代理权摘要:家事代理权与普通的民事代理权是不同的。家事代理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的安全 ,对于维护财产交易安全以及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本文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范围以及行使规则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建议,以更好地规范夫妻法律关系,解决家事代理纠纷。关键词:家事代理权 特种代理说 日常家事的范围 判断方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12 月 25 日通过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17 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此条规定普遍被认为是对我国婚姻法“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但未直接采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仅此一条法律解释也并不能解决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所有问题。如今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繁荣,各种各样的交易形式,各种产品,包括人们对于交易的标的也不再仅仅限于基本的生活必须品,还涉及到了精神层面的需要,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及权利范围关系到夫妻二人的共同利益、夫妻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进而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迅捷,是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核心,因此必须进一步厘清相关概念,为构建家事代理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渊源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时期,根据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的不同进行了划分,被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顾名思义,自权人相比,他权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因此,在古罗马,妇女结婚后会发生人格减等,从而被夫权支配。妻子是不得拥有财产权的,自然也就不享有缔结契约并独自承担债务的能力。而古罗马是一个十分崇尚等级的社会,由此而来,家庭的大小事物就必须由丈夫亲自为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易活动发生愈发得频繁,只能由家长亲自进行缔结契约的交易原则显然不能适应商品交易,造成交易的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突破原有的枷锁,大法官创造性的设立了一系列的诉权,比如企业诉、特有产和所得利益诉、奉命诉等,使得其他家庭成员或者奴隶代理家长进行交易活动成为了可能。此种情形下,妻子在得到丈夫的委任的后便获得了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就有了合理的依据。在学术界中,曾对日常家是代理权的内涵进行了探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拥有的代理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