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故意杀人案的非典型公诉词我不喜欢提前写好公诉意见,因为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的感觉不同,并且提前写好的东西会让法庭辩论失去现场的感觉
我也不喜欢按照常规的“模板发表意见,因为规范有时候意味着不吸引人
公诉意见应该根据庭审的情况和案件的特点调整详略,每一次发表意见都是一次表达的挑战……《刑事出庭修炼手册》节选上周我复盘了一个故意杀人案的法庭上,我和辩护人就案件证据进行的三次交锋
很多人说这种复盘很有意思,并希望我把公诉意见也复盘一下
正好我也有同样的想法,因为尽管我们都在强调庭审规范的重要性,但我一直喜欢有个性的出庭风格,希望在规范和个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因此,我经常在法庭上根据案件的特点调整公诉意见的结构、内容或详略分配
下面是我在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法庭辩论过程中发表的第一轮公诉意见,愿意和有兴趣的朋友们交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代表我院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庭审至此,相信除了被告人之外的法庭上的每一个人心里都充满了遗憾
这个遗憾应当有三层含义:一是对被害人而言,岁的年龄离开人世,从此生活和世界和她再无关系,当然是遗憾;二是对本案的发生原因而言,尽管感情纠纷引发的命案时有发生,但是人们并不会因此就认为出于感情原因而杀一个人是值得的;三是对被告人而言,如果说在开庭最初,在还没有看到本案的全部证据时,是出于侥幸心理仍然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在公诉人已经将全部证据摆在法庭上之后,其仍然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显然会让人感到遗憾,尤其是被告人本来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到案后也对罪行有过如实供述,后来又推翻了供述这种情况,其今天在法庭上的态度将会决定是否可以认定自首的情节,进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我相信很多人都希望被告人抓住这个机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