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寺河矿差旅费的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包括:员工出差、会议及学习培训、出国(境)考察、疗养及工伤就医、驾驶员出车、探亲休假等各项业务发生的有关费用。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员工出差差旅费第四条 报销差旅费必须注明出差事由;乘坐的交通工具及住宿费,凭正规票据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减路途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计算。 第六条 出差人员前往北京、太原的,应优先入住北京办事处及太原办事处.第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人/天.第八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标准为80元/人/天。带车出差的人员、乘坐顺车人员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第九条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一)标准职级火车动车/高铁飞机轮船(不含旅游船)其他工具(不含出租车)矿处级人员硬座/硬卧一等座经济舱二等舱凭据报销矿处级以下人员硬座/硬卧二等座三等舱(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以外凭据报销。(三)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根据个人职级标准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标准的规定(一)标准单位:元/天/人 职级地区矿处级人员矿处级以下人员备注A类地区500450A类地区:<见范围〉B类地区400360B类地区:除A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城市(二)A类地区范围: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武汉、成都、南京、杭州。(三)超标准住宿的,超标部分个人自理。(四)出差期间无住宿费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一条 住宿时间不足一天,但有报销票据证明是在乘坐交通工具两小时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可在标准内据实报销。第三章 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差旅费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必须执行“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各项会议、培训必须经本部门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第十三条 外出参加会议的规定(一)报销费用时需附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务费必须分别开具发票,住宿费按会议文件注明的标准据实报销,如文件未注明标准,参照差旅费标准报销;会务费按会议通知内载明的标准据实报销,如未载明标准或会务费发票不是会议主办方开具的,必须先向会议主办方索要会务费标准及委托第三方开具发票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