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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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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宋朝的法律宋朝存在于公元 960 年至 1279 年,历经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以 1127 年金入侵中原为节点.第一节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一)节度使割据,国家政权并不统一。如何削夺这些割据势力,是宋初统治者首先面临的问题。1、宋太祖和赵普等人提出“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于中央的对策。2、首先,将节度使所统领的州郡直属京师,使其成为“无职掌”的虚衔。朝廷则直接排出朝官,管理州郡事务。同时另设通判,牵制并监督知州行动。3、其次,宋太祖下令各州,扣除地方财政支用之后,其余赋税收入全部运送京师。当时将全国分为 15 路,设立转运使,专门负责财政税收和水陆转运,将财政收入全部控制于朝廷,削弱地方的财政基础。4、同时,宋初时,经过反复选拔,将藩镇所辖军队中的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之中,使留在地方的“厢兵”完全失去了作战能力。对于禁军,宋朝也实行了以文臣代替武将,定期调整将帅。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师”,避开军权旁落。(二)上述集权措施以法令的形式加以表现,且法网严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比如,宋太祖曾令在后苑造一熏笼,几天没有造好.太祖问何故,臣僚答以此事必须经由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逐级办齐手续,复奏,得到皇帝的批语“依”,方才制造,然后送上。太祖对赵普说,“民间用数十钱买一薰笼即可,而我却好几天都拿不到。”赵普说,“这样的规定不为陛下设,而是为陛下的子孙设,使其无理制造奢侈物时,受到约束。”二、《宋刑统》963 年(建隆 4 年),宋太祖命令窦仪主持修订法律,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共 12篇,502 条,简称《宋刑统》。在内容上,首先,将律文 12 篇分为 213 门,每篇下所包含门数不等(少则捕亡律 5 门,多则斗讼、杂律 26 门),每门下条文性质相同。其次,律文之后加疏议,再赋以有关的敕令格式,达 170 多条。再次,在相关敕令之后,新增“起请条”32 条,主要是参加立法的大臣们对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宋刑统一直沿用到南宋,虽经数次修改,但变动不大,所以有“终有宋之世用之不改”的说法。宋刑统的这种编纂体例可以对我们今日的立法和法学讨论带来积极的思考和影响。三、编敕和编例的进展: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法律与政策(一)编敕:宋朝沿用了唐代编敕的传统,并且属于立法活动的一部分。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令,编敕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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