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宋朝的法律宋朝存在于公元 960 年至 1279 年,历经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以 1127 年金入侵中原为节点
第一节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一)节度使割据,国家政权并不统一
如何削夺这些割据势力,是宋初统治者首先面临的问题
1、宋太祖和赵普等人提出“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于中央的对策
2、首先,将节度使所统领的州郡直属京师,使其成为“无职掌”的虚衔
朝廷则直接排出朝官,管理州郡事务
同时另设通判,牵制并监督知州行动
3、其次,宋太祖下令各州,扣除地方财政支用之后,其余赋税收入全部运送京师
当时将全国分为 15 路,设立转运使,专门负责财政税收和水陆转运,将财政收入全部控制于朝廷,削弱地方的财政基础
4、同时,宋初时,经过反复选拔,将藩镇所辖军队中的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之中,使留在地方的“厢兵”完全失去了作战能力
对于禁军,宋朝也实行了以文臣代替武将,定期调整将帅
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师”,避开军权旁落
(二)上述集权措施以法令的形式加以表现,且法网严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
比如,宋太祖曾令在后苑造一熏笼,几天没有造好
太祖问何故,臣僚答以此事必须经由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逐级办齐手续,复奏,得到皇帝的批语“依”,方才制造,然后送上
太祖对赵普说,“民间用数十钱买一薰笼即可,而我却好几天都拿不到
”赵普说,“这样的规定不为陛下设,而是为陛下的子孙设,使其无理制造奢侈物时,受到约束
”二、《宋刑统》963 年(建隆 4 年),宋太祖命令窦仪主持修订法律,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共 12篇,502 条,简称《宋刑统》
在内容上,首先,将律文 12 篇分为 213 门,每篇下所包含门数不等(少则捕亡律 5 门,多则斗讼、杂律 26 门),每门下条文性质相同
其次,律文之后加疏议,再赋以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