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合伙企业:1、2000 年 1 月 15 日,甲出资 5 万元设立 A 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 企业”)
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1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 月 10 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 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 2 万元的货物
2000 年 7 月 4 日,A 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 月 10 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 A 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 企业欠缴税款 2000 元,欠乙工资 5000 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5000 元,欠丁 10 万元;(2)A 企业的银行存款 1 万元,实物折价 8 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 6 万元,占 50%的出资额,B 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 2 万元
要求:(1)乙 2 月 10 日的行为是否有效
(2)试述 A 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答案 (1)乙于 2 月 10 日以 A 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 2 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 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 其他债务
(3)首先,用 A 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 9 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 78000 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 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 22000 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 2 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 B 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