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城域网及专用内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
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舞聚众滋事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计算机病毒; (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实行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二条 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 12 小时内向上级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
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
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四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举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六条 仔细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法律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
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
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 180 天
第七条 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