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情况 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从而形成三个不同的体系。政府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美国各级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他们由政府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公务员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美国国会、州议会的雇员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执行其他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公务员法. 美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之下设州、州下设郡(相当于我国的县)、郡下设市.各州有较强的独立性,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例如,在威斯康星州。人事管理局主要执行本州的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条例及规定。 美国公务员按职务性质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治任命官员”即政务官 ,第二类是“职业公务员”,即事务官。以威斯康星州为例,政务官是州长根据政治上的需要直接任命的,无须经过考试,主要是州一些重要部门的主管,其中一部分人的任命须经州议会的批准。事务官是经过参加公开的竞争性考试而录用的公务员,他们一经录用,就受到公务员制度的保护,任期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如本人无重大过失,可一直任职到退休.(也就是和我们现在考录公务员制度是一样的)二、美国公务员制度历史沿革 美国建国之后,长期实行政党“分肥制”,当时政府职位很少,都是政治任命。即由竞选取胜的总统,把政府职位作为对其竞选支持合作者的一种赏赐分配给他们,被称为“政治恩惠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由于官员的不断更换,使得各项工作缺乏连续性。造成行政上的低效率;另一方面.官员的腐败也难以防范.188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律》,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根据该法设立文官委员会,建立了考试制度,排除了政治势力对公务员任命和解聘方面的干预,确立了功绩制原则,从而奠定了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此后,美国国会又陆续通过了许多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使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进展和完善.这些法律涉及绩效评估、职位分类、工资福利和培训等多个方面。其中,1978 年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对美国的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是美国公务员制度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该法确定了政府人事工作遵循的九条功绩原则,对人事管理、高级行政职位、功绩工资、公务员考核和处分程序做出重大改革。从 1993 年到 2000 年。美国联邦政府进行了一场持续 8 年的“重塑政府"运动。其中包括被称为“重塑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雇用、职位分类薪酬、绩效评估等多个方面,改革的目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