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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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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层法院的便利诉讼制度美国法院分为联邦和州两个独立的系统。联邦法院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组成。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级,即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但在具体称谓上不尽相同;也有的州只设两级法院,由州最高法院兼领上诉法院的职能。就一般管辖权而言,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地方法院大致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基层法院。在此之外,还有管辖特定案件的法院,如联邦破产法院,以及职权有限、承担辅助性司法工作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香港地区译作“太平绅士”).就笔者个人的认识,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途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广泛采纳、小额求偿程序的设置、以及一些具体的技术性措施。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是指由纠纷的当事人使用一个或多个民事诉讼程序以外的机制及联合谈判,以解决纠纷。美国法院附设或提供的 ADR 形式多样,包括调解、仲裁、司法和解会议、早期中立评估、示范陪审团审判、租用私人法官等.这些替代性方法所达成的结果有的具有约束力,但多数是建议性的,旨在为当事人及潜在的审判法官提供参考。例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在审判前进行一次司法和解会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具有和解权限的代理人到场或通过电话沟通意见,法官的作用是促成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假如当事人未能和解,案件将进入审判,但为鼓舞和解,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若和解提议比最终的判决对胜诉方更为有利,则和解会议之后发生的诉讼费用将由胜诉方承担.司法和解会议在联邦地区法院非常普遍,94 个地区法院几乎全都使用司法和解会议,由一个指定的法官作为法院的主要和解官员。又如,在早期中立评估中,由法院指定在纠纷涉及的实体领域中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中立评估人,当事人向其介绍案件的简要情况,然后中立评估人告知当事人与其案件相关的有利点和不利点,并提供他/她对于案件结果的评估。尽管评估决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它有助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慎重考虑其案件,以决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是否值得继续诉讼。与此相似,在示范陪审团审判中,示范陪审团在听取相关陈述后,将作出一个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性判决,然后当事人以此作为指导进行和解讨论。这给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提供了一个较早了解陪审团将会如何判决案件的机会.ADR 的应用非常广泛,大量案件在审判程序之外得到解决.讨论表明,在 1980 至1993 年间,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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