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工作秩序,保障职员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员
第二章 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三条 职员上下班时间为 8:30—17:30 午休用餐时间为 12:00-13:00第四条 年节及纪念日的休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日常考勤管理第五条 职员考勤分为出勤、请假、迟到、早退、矿工
考勤将作为发放固定工资、奖金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职员考勤登记、统计和考勤资料存档、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职员根据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岗工作为出勤
下列情况视 同出勤:(一)有工作需要在外办理公务;(二)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或活动
第八条职员应故不能正常出勤或按规定享受假期,应请假
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生育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等
第九条职员请假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并按本办法要求提供有关假别的证明材料,经审批后交由负责人统一保存,按月统一备案
第四章 迟到、早退、矿工第十条 迟到、早退、矿工的界定迟到:职员在上班时间以后 10 分钟以内到岗为迟到
早退:职员在下班时间之前 1 小时以内离岗为早退
矿工:以下情况视为矿工:(一)职员未事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无故缺勤的;(二)休假期满未按规定时间上班,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的;(三)经查实,请假人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的,其请假期间均计为矿工;(四)职员未事前请假,在当日上班时间开始 1 小时以后未到岗,或下班时间 1 小时以前离岗,缺勤 4 小时以内,为矿工半天;缺勤 4 小时以上,为矿工 1 天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矿工的处罚(一) 职员当月迟到或早退(含规定参加的会议)每发生 1 次,缴纳乐捐基金 5 元,迟到 10 分钟以上按 1 分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