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法律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阔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进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加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加、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加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
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