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请销假、考勤办法 (2024 年 12 月 15 日修订) 川外院〔2024〕13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学校工作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贯彻执行按劳计酬、奖勤罚懒的原则,使劳动纪律的执行有章可循、切实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在岗正式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日"均指工作日, 所称“时间”均指工作时间, 所称“小时”对于任课老师为“课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日工资、日津补贴、日岗位津贴均以当事人事发时本人享受的月标准为基数,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计算方法为:单位标准=本人月标准÷月平均法定工作时数,即:日标准=本人月标准÷21 天 时标准=本人日标准÷8 小时第二章 请销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假日,指教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经批准离开本职工作岗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或休息的时间,只涉及须经报告批准执行的假日,不涉及由国家、政府、学院规定有统一执行时间、期限的假日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假日指以下种类:一、国家法定假: 1、探亲假:教职工因与配偶、父母两地分居且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前往团聚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
2、婚假:教职工结婚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
3、丧假:教职工因直系亲属故世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
4、产假:女教职工因生小孩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
5、计划生育假:教职工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应享受的假日
6、工伤假:教职工因公受伤、职业病就诊和治疗期间按国家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日
二、公假: 1、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经批准参加合法社会团体组织的社会公益、学术沟通活动,参加学院及其职能管理部门、工、青、妇组织组织的活动时间
2、经领导指派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公务活动的时间
3、教职工在节假日、休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