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版)》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医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安徽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83 号及皖人社秘〔2024〕29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 职工因特别情况需请假时,一律办理书面审批手续。本《办法》所列:婚、产、节育、事、病、丧、保健、工伤、公休、探亲假。第二条 职工请假或利用公休假日离开单位 3 天以上者(含 3 天),由所在科室科主任或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按准假权限报批.假满应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第三条 病、产和节育(人流),凭相关科室科主任出具疾病诊断书审批。未愈需续假治疗者,须持证明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假,其具体期限和待遇如下:一、婚假(一)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22 周岁)登记结婚的,假期为 3 天。(二)婚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津贴。二、产假(含哺乳期)、节育假(一)女职工产假为 158 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经医生检查,并出具证明的,给予 15 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不足 4 个月的,给予 20 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 40 天.超过规定时间,按病假执行。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不享受此假,如有特别情况需要休假的,按病假处理。(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由所在科室在每天工作时间给予安排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 30 分钟,其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四)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五)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应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六)女职工休产假(含节育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津贴.三、病假、事假 (一)病假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津贴,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后,全额计发.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 90%计发,基础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津贴按 90%计发.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