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卫生考核奖惩办法为了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的检查和管理力度,使各窗口的卫生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范化和制度化,以确保就餐职工的饮食安全,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法律规范》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一、厨房间环境卫生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每次 50 元的罚款
随地堆放垃圾、乱倒垃圾或未按规定倒在指定垃圾屋内; 下水道阴沟积有污物、下水道不通外溢或未在下水道安装过滤网; 墙壁、门窗、天花板上的积尘、油污、蜘蛛网未及时清理或有涂层脱落; 发现防蝇、防尘、防鼠及照明、通风、排烟设施有破损未及时修理和更新的; 锅台等周围打扫不洁净,工作台板、货架、墩头用后不及时清理,机械设备、设施、用具不洁净用于食品加工; 防蝇纱门、纱窗未关闭或发现场所内有老鼠、蟑螂等有害动物存在; 餐桌上的垃圾未及时清理;垃圾桶、泔水桶未及时加盖;地面上的瓜皮、菜叶等垃圾未及时清扫
严禁食堂工作人员将物品抛到餐厅外或路上,若有违反,处以100 元/次的罚款
各窗口必须建立食品成品留样制度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g
对未按上述要求做的或未达到要求的, 查处一次罚款 200 元
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1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处以每次 500 元的罚款
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不得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每次 50 元的罚款
工作人员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佩带饰物现象;工作人员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