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意向书 目标公司: 【 】公司创始股东或原始股东:指本次投资前公司的股东投资人:【 】 本意向书所列条款仅为各方确认投资意向所用。除下述“保密"和”排他期“条款中所述内容外,其他条款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1。 公司业务 开发【基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在线法律服务产品】。 2. 投资金额及公司估值 在公司满足交割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出资【500 万】,投后占比【10】%。对公司的投资后估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 3。 交割的先决条件 交割的先决条件应列示于正式的法律文件之中包括:1)公司在本轮投资协议签署前,投资人认可的全部核心团队已经到位且全职加入.2) 投资人对于公司及其业务所进行的业务、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感到满意;原始股东应尽力配合投资人进行上述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安排客户会面,提供相关合同以及公司的法律文件和财务资料等。3) 公司取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完成必要的政府备案手续。4) 创始股东应向投资人递交本轮投资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公司的详细产品研发规划、推广规划和公司的预算方案(“业务计划"),并且上述业务计划获得投资人的认可。5) 正式的法律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和由原始股东以及公司的关键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和聘用协议。 4。投资人权利1)优先清算权 在“清算事件”发生的时候,投资人可优先于公司的原始股东优先获得其对公司投资金额的【100%】倍的清偿.在投资人收到上述【100%】倍的清偿后,投资人与公司的原始股东可以根据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再分配.清算事件的定义应列于本次融资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其主要包括:a) 公司因破产、解散、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而进行清算;b) 公司被并购、公司重组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改变;c) 出售或者转移公司 50%以上的股权;公司进行上市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重组并不被视为“清算事件”。优先清算权将在公司上市时终止。原始股东同意实行灵活的方式实现上述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具体的操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原始股东向投资人进行无偿捐赠。 2) 优先购买权、跟售权及领售权 对公司的增资(“公司增资”)或者任意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优于原始股东和其他股东获得上述公司增资及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假如投资人放弃或者没有完全认购上述公司增资或转让股权,对于剩余的增资或者转让股权,原始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