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执行的检察监督研究[摘 要]近年来,法院“执行难”、“执行乱”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执行法官职务犯罪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法院民事、行政执行的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本应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最符合法治规律的外部监督手段,但由于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这一权能,导致目前法院的执行活动尚无来自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而执行权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一旦失于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力,并对其建立程序化、规范化的检察监督机制是当前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关键词]执行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必要性 构建一、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可行性(一)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1)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1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虽然法律未明确将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列为监督对象,但执行权作为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也应列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其理由是:审判权不仅仅包括纠纷解决权,还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与纠纷解决权这个主体性权力相关联的权力,这些权力不能离开纠纷解决权而独立存在,纠纷解决权也难以离开这些关联性权力而独立存在。无论是主体性权力还是关联性权力,都属于法院依法产生的审判权能。只要是法院的审判权能,它都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相关人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都要公正地行使。2(2)民事、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要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明地行使各种形式的审判权能。这是一项贯彻始终的法律原则,不仅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活动受该原则上制约,而且人民法院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也要受该原则的支配。因此,我们不能拘泥于对具体法律条文面上的理解,而应以依法治国方略为基准,从公正、高效司法的大局出发,遵照宪法和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赋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二)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了应对其实施监督2民事、行政执行权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