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自建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搅拌站)的资料是搅拌站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搅拌站管理工作的质量,是检查和改进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提高搅拌站资料的管理水平,确保搅拌站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搅拌站形成的资料必须能够证明工程材料质量或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行业法律规范要求、北京市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兴延高速公路自建混凝土搅拌站资料管理,未尽之处执行《工程资料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施工场地试验室负责搅拌站原材料及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并设专人负责站内所涉及到的资料整理与存档.第二章 搅拌站站内资料管理工作要求第五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单位申请书; 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文件,含检查记录文件;3、综合情况登记表;4、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法人证明文件;5、母体试验室资质证明文件: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项目经理部的搅拌站(构件厂)成立文件,授权文件、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联合建站(厂)合作协议、各方授权文件;7、母体试验室授权施工场地试验室授权书,授权签字文件,搅拌站试验室主要人员任命文件;8、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明文件(除试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职称证书和试验检测资格证书外,其余人员仅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9、生产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站(厂)总工的职称证、特种作业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10、岗位职责文件;11、所有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三险证明文件;12、生产设备主要参数;13、主要设备的计量检定证书(含生产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特种设备安装验收文件、计量确认文件(如需要);14、生产、检测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文件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各类预案目录;15、C50 混凝土的质量保证措施(如需要)。第六条 搅拌站通过监督站验收,施工单位将申请资料整改完毕后,分别交监理单位和业主进行备案。第七条 搅拌站应制作仪器设备台帐,包括生产设备台帐和试验仪器台帐。内容主要有设备管理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量程精度、检定/校准周期、最近检定/校准日期、保管人等。第八条 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包括生产设备和试验仪器,并在使用记录后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使用记录应包括使用日期、委托编号、使用前仪器状态、使用后仪器状态,使用人等。第九条 仪器设备应有维修保养记录,记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