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第二章 城市用地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别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 3-1 规定的内容确定。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 3—1 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 3—1 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1用 地 性 质中 心 城 (旧) 区规 划 新 区备 注中 心 地 段一 般 地 段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住宅用地<40<1。0<35<1.0多层住宅用地<30<1.8<30<1。7<30<1。6中高层住宅用地<28<2。2<28<2。2<26<2。2高层住宅用地<28<3.5<25<3。5<24<3。5公共设施用地多层公共建筑多层综合楼<55<4。0<50<3.2<50<3.0 高层公共建筑高层综合楼<45>4。0<40>2。5<35>2。5工业用地低层厂房建筑用地<45<1。35<40<1。21~3 层一般通用厂 房多层厂房建筑用地<40<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