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24]16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苏州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沟通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苏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 别火车(含高铁、动车 、 全 列 软 席 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两院院士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校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两院院士,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进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八条 在职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规定执行(详见附件)。第十一条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两院院士住普通套间;校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