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明确门店药品经营相关岗位职责和各环节药品质量的控制措施,保证有效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2.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2.3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等.3.适用范围适用于零售门店的质量管理。4.内容4.1 药品陈列养护管理4.1.1 每天必须进行卫生检查,保持货架、货柜、橱窗等营业场所的干净,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4.1.2 每天必须对营业场所及阴凉柜(区)、冷藏柜温湿度情况进行监测或调控。营业场所的温度控制在 10-30℃;阴凉柜(区)温度控制在 2—20℃;冷柜温度控制在 2-8℃;湿度控制在 35—75%。温度超出控制范围时立即实行调控措施使之达到控制范围,并记录调控措施及起止时间 .采纳温度记录仪采集温湿度数据的要合理设置间隔时间,至少每隔 30 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并定期及时导出;装有报警系统的,在收到报警信息后及时查找超温原因,实行处理措施。营业场所及阴凉柜(区)、冷藏柜温湿度数据每天记录 2 次,时间为上午 9:30-10:30,下午 15:30—16:30,该记录至少保存 5 年。4.1.3 门店药品的陈列必须符合以下要求:4.1.3.1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4.1.3.2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门店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4.1.3.3 药品必须放置于货架或货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开阳光直射;临窗柜台可采纳搭遮光棚或挂遮光窗帘等方法;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在货架,需陈列时只陈列外包装盒。4.1.3.4 药品按功效结合储存条件和剂型分类陈列,设置分类标志,标志放置准确,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口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开陈列,冷藏药品(包括血液制品)、含特别药品复方制剂及中药饮片单独陈列;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楚。4.1.3.5 处方药不得采纳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4.1.3.6 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做好《药品拆零销售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说明书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4.1.3.7 陈列的药品,应按其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置于符合温度要求的陈列环境中。冷藏药品必须放置在冷藏柜中,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需要阴凉储存的药品应放置在 20℃以内阴凉柜(区)内;无明确温度要求的,应置于常温环境。4.1.3.8 处方药区、非处方药区有专用标识牌,非药品区域必须有醒目标志。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