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引 言听证,具有源远流长的成长历史,在许多西方国家内部均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听证制度根源于英国本身崇尚自由公平公正的本性,而且对于大部分的西方国家而言民主早已深入人心,在政治制度设立的过程中为了保护每个公民的民主权利,听证制度自然得到了普及,被当作是基本的法律制度
然而,听证的发展在我们国家还极为短暂
深圳于 1993 年实行的价格审议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听证制度的最早表现形式
在 1996 年我国颁布了《行政处罚法》其中首次确定了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制度,随后又将听证制度扩展到各个领域,并为听证制度体系的完善做出了大量的补充
至今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了,我国对于听证制度的研究发展有着重大的进步,并在国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在与西方国家的听证制度运行的过程中还是有所欠缺
作为亟需完善的诸内容之一,听证适用范围的延伸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民的独立的人格尊严是否能得到保证,因此适用范围的扩大居于关键的位置
但是,我国的适用范围尚且处于幼苗茁壮阶段,存在着诸多缺憾,尚未形成完备的系统体系
本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在吸收其他西方国家之长处,总结我国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更为适应我国国情的适用范围
一、听证制度的概述 (一)听证制度的一般概念听证制度的概念是说在对于某件事判决上有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听到这样判决的原因,并根据原因做出辩护,进而来维护自身合法的民主权利
1关于“听证”,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可以将其不同的种类划分,如口头与书面之分、正式与非正式之分以及事前、事后、两者相结合的区别等等
听证制度的诞生与发展是民主的象征,该制度最先诞生与英国,后由美国人民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和应用达到了民主的巅峰
听证制度的运用对于政府机构在行政过程中要接受民众的监督,从而公开行政信息并听取公民合理的意见(包含了行政行为使其合理预期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