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法律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广阔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建立健全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单独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事务工作部门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依法享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 资格与任免第五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或者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财务、法律、金融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五)不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六)本所认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本所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还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兼任
为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本所不鼓舞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最近五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