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幼儿园劳动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法律规范幼儿园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幼儿园人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厨房工作人员、门卫、主配班老师、夜班老师
对特别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酬劳、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 5 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 6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 7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8 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 9 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10 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第 11 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 12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