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集乡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财务制度》以及其他财经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乡镇中心学校总务主任及中小学报账员集中到各乡镇会计工作站报账,然后到各中心学校进行记账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体制
实行会计工作电算化
第七条 中心学校配总务主任 1 名,负责本乡镇内初中、小学的凭证的审核、账务登记工作
200 人以上的中小学校设总务主任 1 名,会计 1 名(负责登记账薄),设报账员 1 名(负责报账、现金出纳)
第八条 中小学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 学校在会计新年度(每年的元月份)开始前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不得编制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