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4]1 号 2024-01—0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法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24]7 号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