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法律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遵照县委争当“开明开放、创新创业、亲民为民 、 科学进展”的模范,推动兴国经济社会进展“提速、提质、提效”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窗口管理法律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包含窗口服务事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人员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法律规范化内容。第二章 窗口服务事项第三条 窗口服务事项为经国家、省、市、县政府审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服务项目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第四条 根据县政府规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凡涉及市民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公开办理。第五条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的部门(单位),应根据行政审批“两个集中"改革要求,归并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授权行政审批服务股室整体进驻窗口公开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原部门不得受理、出件。第三章 窗口工作制度第六条 政务公开制。所有在窗口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均须在中心统一组织下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及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事项在中心网站、触摸屏可供查询。窗口单位需修改政务公开内容的,应报中心核准.第七条 AB 岗位责任制。窗口单位应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设置 AB 岗,A 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由 B 岗责任人顶岗,确保窗口不出现空岗.第八条 首问负责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第九条 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法律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第十条 办事时限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 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精神而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