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1 月 19 日市政府第 130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起实施
代市长 上官吉庆 2024 年 1 月 27 日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区、县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消火栓的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财政、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供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
规划、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法律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