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 1 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法律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法律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法律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审查报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仔细讨论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