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加班费要满足“双超”原则因加班和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历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主要劳动争议之一。在绝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是常态,企业既想工人加班,又不愿支付太多的加班费。而同时,由于工人基本工资普遍不高,加班工资又成为了他们增加收入的另一种渠道,然而在付出额外劳动力之后,企业又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所以加班费就成为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在纠结的东西。【案例简介】某玩具加工厂最近接到一批订单,要求在半年内交货.根据之前已有的经验,车间主任规定每人每天 8 小时工作时间内必须完成 120 只小熊猫的缝制,厂里执行计件工资制度.小朱和小莫都是车间工人,小朱平常工作勤快,干活总能超额完成,为了多些工资,她常常常常留下来加班,每月的加班费总让小莫艳羡不已。相对而言,小莫工作起来就懒散许多,每天只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每月的工资也基本上固定不变。看到小朱平常 8 小时外常常留下来加班能拿不少加班费,于是小莫想了个办法,每天 8 小时上班期间她更加地磨磨蹭蹭,同事一般都能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而小莫只完成三分之二,她把剩下的三分之一留在了下班后再做.半个月之后,车间主任以小朱工作勤快为由单独将小朱的工作量由每天 120 只增加到 150 只.这下小朱为了完成新任务,不得不每天在 8 小时之外继续工作.一个月之后发工资,小朱算了算,后半个月根本就没有加班费.同时小莫也相当气愤,自己每天这么“辛苦”加班,却没拿到一分加班费。她觉得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就应该支付 150%的加班费,工厂明显违反了法律。【焦点分析】计件工资制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根据劳动者生产的合格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酬劳的一种工资形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如何来确定加班工资呢?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的,或在双休日安排工作、法定节日工作的,分别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200%和 300%加班费,这是加班费计算的一个原则。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这个原则分别根据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后半句话是大家都熟知的,但往往忽略了前半句话,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计发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在数量上必须超过计件定额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