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大 唐 七 台 河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异 常 、 障 碍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设备异常、障碍管理,建立和完善设备异常、障碍管理制度,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电发〔2000〕643 号)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4〕33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第三条 公司设备异常、障碍管理,是指对公司设备异常、障碍分析、考核等管理流程进行法律规范,建立考核机制,提升设备异常管理水平。公司障碍异常的监督部门为安全监察部,公司障碍异常的管理部门是设备部。第四条 异常状态是对正常状态而言的,在不正常工况下运行、作业就是异常状态. 这种异常已经从仪表指标、设备外观、人员操作(作业)行为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但尚未达到设备丧失机能或部分丧失机能的地步,还可能带缺陷运行。第五条 障碍是电力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状态,即故障状态. 故障状态,是指异常状态逐渐进展到设备达到丧失部分机能及全部机能,不能维持运行的状态。故障可分为障碍和事故两种状态。第六条 障碍中如有机组停运、线路跳闸、全厂出力降低等后果的(未构成事故条件) ,定为一类障碍。第七条 二类障碍的性质是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中, 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的前提下确定的.第八条 异常、障碍的调查、统计应遵循实事求是、“四不放过" 的原则。发生异常、障碍的单位必须仔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讨论异常、障碍发生的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作出降低标准的解释,安全监察部是异常、障碍的仲裁单位, 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如发现有隐瞒异常和阻碍异常调查的错误做法,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第二章 异常、障碍划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异常:第十条 设备在不正常状态下运行,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者.第十一条 能够立即处理的设备缺陷24小时内未消除; 同一设备缺陷24小时内处理两次仍不能使设备恢复正常运行或72小时内重复发生的设备缺陷(因系统影响的除外)。第十二条 重要附属、辅助设备由于设备本身发生故障被迫停运或因其它原因脱离备用,时间超过8 小时。第十三条 重要附属、辅助设备转机发生故障跳闸或发生故障跳闸而备用设备未联动(定期试验除外)。第十四条 机组发生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