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大 唐 七 台 河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异 常 、 障 碍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设备异常、障碍管理,建立和完善设备异常、障碍管理制度,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电发〔2000〕643 号)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4〕33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公司设备异常、障碍管理,是指对公司设备异常、障碍分析、考核等管理流程进行法律规范,建立考核机制,提升设备异常管理水平
公司障碍异常的监督部门为安全监察部,公司障碍异常的管理部门是设备部
第四条 异常状态是对正常状态而言的,在不正常工况下运行、作业就是异常状态
这种异常已经从仪表指标、设备外观、人员操作(作业)行为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但尚未达到设备丧失机能或部分丧失机能的地步,还可能带缺陷运行
第五条 障碍是电力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状态,即故障状态
故障状态,是指异常状态逐渐进展到设备达到丧失部分机能及全部机能,不能维持运行的状态
故障可分为障碍和事故两种状态
第六条 障碍中如有机组停运、线路跳闸、全厂出力降低等后果的(未构成事故条件) ,定为一类障碍
第七条 二类障碍的性质是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中, 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的前提下确定的
第八条 异常、障碍的调查、统计应遵循实事求是、“四不放过" 的原则
发生异常、障碍的单位必须仔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讨论异常、障碍发生的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作出降低标准的解释,安全监察部是异常、障碍的仲裁单位, 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如发现有隐瞒异常和阻碍异常调查的错误做法,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二章 异常、障碍划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